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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拖车员(协警)强行拖车是违法行为吗?

刘媛媛 问政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5-10-26 21:20:11

    如果确实阻碍了道路通行,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无可厚非,但程序必须依法,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郴州更是一句空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这是标准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条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然而,郴州的“拖车员”都是聘用的协警、协管员(着装明显可见),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并无行政执法权,根本没有权力为拖车行为,其拖车行为无效,任何部门都不能委托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此外,协警也不能驾驶具有警车标识的车辆。    

    对此,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法制办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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