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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贷款手续为何还要收“担保服务费”?

投诉 问政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9-06 21:46:09

2014年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发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九方面要求,《通知》明确,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2014年11月1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新政策将于2014年12月18日起执行。此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仅与一家名为湖南长银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公司保持合作关系,0.5%的担保费也由他们收取。

关于住房公积金担保服务费用,早在2014年9月17日网名“不懂事的蝌蚪”因到郴州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业务,中心以需要担保公司担保为由,强行收取贷款金额0.5%的担保金反映到郴州红网。

2014年9月28日,郴州市物价局回复“不懂事的小蝌蚪”:经查实,您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2年1月期间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收取担保金。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担保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3】4号)文件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公积金贷款担保贷款额的0.5%”。湖南省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郴州市物价局办理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未超出文件规定收取担保服务费。

如果针对“不懂事的小蝌蚪”的回复还没有所谓的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13】4号)文件为依据,那么到了2014年10月10日住建部等三部建金[2014]148号文件下发、同年11月18日,和郴州有省内异地合作贷款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积极贯彻该文件精神,及时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之后,至今年9月份,职工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贷款手续,怎么还被告知需要缴纳上级部门已经明文取消的“担保服务费”?

难道真如古代所传,因郴州水土不服,“船到郴州止,马到郴州死,”,住建部等三部(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抵不过一个省物价局为个别企业谋利的文件,不得不打起摆子了?

2015年8月31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二套首付由30%降低至20%”的红利文件。为广大公积金贷款职工利益计,真诚祈祷住建部等三部的建金[2014]148号文件尽早在郴州落地开花!也真诚期望郴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为广大职工服务,不要以“中心没有收取该费用”而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长沙取消该费用是房产管理中心发文)!郴州市物价局也不要搂着老黄历过日子,被人笑话没有及时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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