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文军在郴州新闻网投诉的回复
事故当事人谢文军2015年8月24日在郴州新闻网民情直通车投诉我队就2015年6月1日交通事故案处理不满意情况,现就此案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谢文军,男,1984年01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1002198401034034,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系该事故湘LC9033小型轿车驾驶员。
二、
投诉内容:此案件没有人员受伤,车辆定损不清楚,事故认定超期、对认定有异议。
三、事故处理情况:
经我队调查此事故基本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日08时43分许,谢文军驾驶湘LC9033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郴州大道与茶园路交汇路口路段时,与沿茶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龚德良驾驶并搭乘廖玲玲的湘LGC000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廖玲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此案是否有人受伤的情况:
我队民警当时出警时,当事人龚德良爱人廖玲玲当时感觉身体没有什么不适,也就没有怎么样,下午的时候觉得腰部疼痛。首先在郴州附属医院检查,是肋骨骨折,当时廖玲玲以为没有多大的事继续上班,晚上疼痛厉害,第二天又到郴州市中医院检查,发现实际情况是断了2根肋骨。以上伤情都均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2、车辆定损情况:
双方均是投保了交强险,车损均已超过两千元,而保险公司认可两千元车损,故双方委托海通修理厂的定损员对两车损失估价定损,是否车损达成了定损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和海通修理厂的定损协议。
3、事故认定超期的情况:
该事故路段系十字路口路段,且为郴州大道东西两侧及茶园路由南往北方向均设有交通信号灯,而茶园路为由北往南未设有交通信号灯的特殊路段,虽然我队对双方车辆进行了车辆碰撞形态及车速鉴定,但因案情复杂、取证工作难度大,为此,我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15年06月19日向交警支队申请中止认定。经我队调查取证并与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后,我队于2015年07月29日下达郴公交三认字(2015)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谢文军负主要责任,龚德良负次要责任。谢文军对我队下达的认定书有异议,已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目前此案的责任认定书正在复核中。
综上所述,我队在办理本次交通事故中,依法、公平、公正。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