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原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聘用的速录员曹献方,自2002年12月4日起已与该单位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到期时本人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本人多次向郴州中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但未得到任何答复,直至2015年4月30日该单位单方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
在该事件中,郴州中院存在以下行为:
1、不依法为劳动者参保。本人2002年12月4日起受聘于郴州中院,但郴州中院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也仅是为本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未依法办理。
2、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已在郴州中院连续工作十二年五个月,郴州中院在本人一再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是依法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单方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同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进行相应赔偿。
3、拖欠工资。本人2015年4月30日被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郴州中院理应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单位至今未予支付。
另外,郴州中院2014年5月对外发布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招聘职位中含“各审判庭速录员”,该公告第四条工资待遇中“工资为2200元/月左右”,但本人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仅为1170元/月(比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高40元),扣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的实发工资为943.50元。
本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以上客观事实公之于众,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关注、监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传递法治正能量。
依法维权的劳动者:曹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