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15年4月24日凌晨驾驶车辆在等交通信号灯时被郴州市劳动局的公务车(车牌:湘LD0053)从后面追尾撞过来,照成后悬挂变形,大梁变形,车尾和后排座椅严重损毁。经交警现场对肇事车辆驾驶员酒精检车为138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但到目前肇事司机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管制,他们一直不与我联系谈赔偿的问题,事情过了二十多天郴州市交警三大队一直不出事故认定书。我想到法院起诉劳动局,但没有事故认定书我就不能起诉。我怀疑劳动局和交警队串通办“家案”,不给我们老百姓得到正当法律权利。
请哪位正义之士能为我伸张正义,谢谢!
关于对郴州民情直通车“公车私用醉驾肇事”
网络舆情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经过
2015年04月24日00时50分许,我队事故值班民警周琪涵等人接到郴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在青年大道与石虎大道交汇路口处发生一起湘LD0053小型客车与湘D7FJ96小型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我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初步了解到,这是一起车辆损失事故,当事人分别为湘LD0053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秦湘伟、湘D7FJ96小型客车驾驶员吴凤姣,但湘LD0053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秦湘伟满身酒气,我队民警在事故现场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秦湘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秦湘伟吹气酒精含量达到138/100mg,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之规定,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我队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随后带秦湘伟前往东华医院,于04月24日02时30分抽取血样两管,放置于东华医院保存。
二、当事人血样检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之规定,我队于04月27日(25日、26日为周六周日)将秦湘伟血样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05月04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5】临鉴字第486号司法鉴定书,认定秦湘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6/100mg,属醉酒驾驶。我队将该司法鉴定书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秦湘伟、吴凤姣。秦湘伟于05月05日收到486号司法鉴定书后即提出口头申请要求重新认定,并于当日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之规定,我队民警于05月07日再次将秦湘伟血样送检。05月13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秦湘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4.3/100mg,涉嫌醉酒驾驶;本次鉴定结果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秦湘伟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
三、秦湘伟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及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之规定,我队于05月13日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秦湘伟依法办理刑事立案,并即进行刑事调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及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慎用刑事拘留措施。”之规定,我队于05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秦湘伟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将在相关侦查工作完成后及时移诉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次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在对本次道路交通事当事人秦湘伟血样鉴定结论于05月13日确定,即于05月15日下发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湘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凤姣、郑如保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并于05月15日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损害赔偿调解
我队受理本次交通事故后,于04月24日即下发交通事故车损物价鉴定委托书,委托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秦湘伟、吴凤姣就赔偿问题一直在协商,同时据我队了解因吴凤姣不愿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要求秦湘伟赔偿一辆全新车,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我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日即告知双方当事人,如需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先确定事故损失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规定向我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我队将组织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其中一方未申请调解,则当事人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队办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过程,均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不存在办“家案”的情况。
关于对郴州民情直通车“公车私用醉驾肇事”
网络舆情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经过
2015年04月24日00时50分许,我队事故值班民警周琪涵等人接到郴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在青年大道与石虎大道交汇路口处发生一起湘LD0053小型客车与湘D7FJ96小型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我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初步了解到,这是一起车辆损失事故,当事人分别为湘LD0053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秦湘伟、湘D7FJ96小型客车驾驶员吴凤姣,但湘LD0053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秦湘伟满身酒气,我队民警在事故现场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秦湘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秦湘伟吹气酒精含量达到138/100mg,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之规定,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我队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随后带秦湘伟前往东华医院,于04月24日02时30分抽取血样两管,放置于东华医院保存。
二、当事人血样检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之规定,我队于04月27日(25日、26日为周六周日)将秦湘伟血样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05月04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5】临鉴字第486号司法鉴定书,认定秦湘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6/100mg,属醉酒驾驶。我队将该司法鉴定书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秦湘伟、吴凤姣。秦湘伟于05月05日收到486号司法鉴定书后即提出口头申请要求重新认定,并于当日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之规定,我队民警于05月07日再次将秦湘伟血样送检。05月13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秦湘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4.3/100mg,涉嫌醉酒驾驶;本次鉴定结果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秦湘伟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
三、秦湘伟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及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之规定,我队于05月13日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秦湘伟依法办理刑事立案,并即进行刑事调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及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慎用刑事拘留措施。”之规定,我队于05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秦湘伟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将在相关侦查工作完成后及时移诉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次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在对本次道路交通事当事人秦湘伟血样鉴定结论于05月13日确定,即于05月15日下发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湘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凤姣、郑如保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并于05月15日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损害赔偿调解
我队受理本次交通事故后,于04月24日即下发交通事故车损物价鉴定委托书,委托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秦湘伟、吴凤姣就赔偿问题一直在协商,同时据我队了解因吴凤姣不愿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要求秦湘伟赔偿一辆全新车,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我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日即告知双方当事人,如需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先确定事故损失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规定向我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我队将组织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其中一方未申请调解,则当事人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队办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过程,均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不存在办“家案”的情况。
这么晚了还公车私用!纳税人的钱全部被这些人渣给用了
我的车是2014年01月购买,当时所有花费是208000元,在这次事故中已经照成很严重的损坏,基本没有维修的价值。但肇事对方只同意赔偿160000元。理由是我的车用了一年有折旧费。请问如过不是这次车祸我会有这么大的损失吗?对方的醉驾已经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他应当对这次事故的后果付全责。你们交警队对这次事件层层袒护肇事者,拖延时间,为肇事者能有足够时间来找关系躲避应有的惩罚。你们在事故认定书中说对方是在一个没有交通管制灯的路口由于后车与我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照成这次交通事故。请问郴永大道石虎路口没有交通指示灯吗。你们对案件勘察照片中没看到指示灯吗。这一点不就是有意袒护肇事者吗?
还有就是因为对方车是劳动局许副局长的公车,我也知道许是一个神通广大的人物,因为他也是郴州市组织部的领导,主管很多部门,所以他认为我们普通老百姓不能拿怎么样。完全有和交警部门联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