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发布的“资兴市林业局不执行法院判决,法律尊严何在?”的帖子,我局已收悉,再次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您反应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一)(2013)资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案
这是一起州门司镇顶辽村与村民黄成湘就资政法[2004]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图变更纠纷案。2010年7月12至13日,为了查清该案具体情况,调纠办在当时烟坪乡司法所的配合下,组织双方当事人和全村各组组长及老村干部一起参加现场勘查。由于黄成湘和邹泽任(黄成湘的代理人)不配合,不听从现场勘查工作人员的按排指挥和劝告,为四至争吵不休,情绪相当激动,甚至威助调纠办工作人员,致使现场勘查时无法调绘图纸及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工作人员晚上9点多钟才从山上下来,现场勘查失败。2012年7月5日,调纠办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时,当事人黄成湘既不在现场勘查签到表上签名,也不在现场勘查笔录上和现场勘验图上签名。2012年7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后黄成湘的儿子又打了顶辽村主任薛书平,因此其儿还被行政拘留。资兴市政府于2012年11月9日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后,2013年3月27日郴州市政府郴政行复决字[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2013年10月11日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以遗漏了当事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资兴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重新处理。此案在重处当中多次与作为申请方的顶辽村交流,顶辽村提出案件有可能调解成功。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资兴市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也正在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如能调解成功,则比裁决的社会效果要好。
(二)(2014)郴林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案
这是兴宁镇清塘村曹背冲组与坪石机砖厂、兴宁镇政府何家塘山场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何田坤是曹背冲组组长李永知的妻子,又是曹背冲组的委托代理人。此案经资兴市政府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资政法[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后,行政复议、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均维持了资兴市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2013年5月3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郴林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土地权属认定书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为由,撤销了资兴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资兴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调纠办在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于2013年11月7日,由资兴市政府作出了资政行政处[2013]1号处理决定书,对该案作出了重新处理。该案经郴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及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均维持了资政行政处[2013]1号处理决定。2014年10月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林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资兴市政府资政行政处[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并要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对该案重新处理。2014年11月20日,坪石机砖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资兴市人民政府必须待郴州市中级人民对该案的申诉作出裁判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作出处理。
二、山林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资兴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对每一起山林权属纠纷案,都由具体办案单位依法依规依事实依程序办理,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报资兴市人民政府审定,由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资兴市领导和林业局局长黄志文一直要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山林权属纠纷,并未对个案打招呼,不存在拒不执行做法。黄志文不存在“有法不依、权大于法、不作为”情形。
资兴市林业局
2015年1月9日
资兴市林业局对(2013)资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案根本没有到顶辽村调解。对(2014)郴林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案,坪石砖厂根本没有向郴州中院申诉。林业局这样讲假话欺骗林农,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法院判决后一年多得不到执行,法律尊严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