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现将我院聘用人员管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嘉禾县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分别为聘用法警、速录员和司机三类岗位,他们中绝大部分爱岗敬业,为法院工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自2014年来,聘用人员陆续报告要求提高待遇,院党组即组织进行相关调研,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做出了决定:
一是为未缴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补齐养老保险。我院投入资金14万余元为聘用人员缴纳了用工时至2014年4月的单位部分养老保险。2014年5月-2015年1月的养老保险正在办理中。
二是提高聘用人员月工资,将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提高至1400元,还有其他待遇保包括:伙食补贴;年终绩效奖金;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补助;因病住院等人文关怀的慰问金;节假日补贴;司机安全奖;年休假待遇等等。另据我院不完全统计,法院聘用人员除月基本工资850元/月外,还有节假日补贴及工会补贴、伙食补助、年终绩效奖、加班补贴、书记员下乡补助、聘用法警执勤津贴、司机出车补助、司机安全奖等津补贴。工资总额其情况如下:聘用书记员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平均收入分别为18484元,21354元,22484元;聘用法警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平均收入分别为18100元,20970元,20900元;聘用司机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平均收入分别为19865元,23472元,24600元。2014年的有关津补贴及年终绩效奖等还在结算中。
三是将用工方式由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模式。由于聘用人员对劳务派遣不了解,存有较大思想顾虑,我院在2014年内多次召开座谈会解释说明相关政策,为聘用人员答疑解惑,目前聘用人员均已经同意采取劳务派遣模式用工。自2015年2月起,我院与郴州红海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原聘用人员与红海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院与原聘用人员签订岗位协议。
四是对个别在日常工作中不服从安排,无组织无纪律的聘用法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聘用法警黄义恒,男,1991年2月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2014年3月起为我院聘用法警,其在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期间,有多次不服从命令及工作安排的表现。2014年7月30日上午11:30,我院刑事庭申请3名警力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看管任务,法警大队安排副大队长雷志宏和聘用法警郑柏军、黄义恒看管被告人。黄义恒不服从命令,以不加班为由,中午12点后独自离开警队,擅离职守。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4条、第25条及《司法警察看管规则》。2014年8月6日上午,法警大队召开队务会时,对该行为进行了不点名批评教育,黄义恒当即起身离开会场,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当场被大队长曾建平严厉批评。2015年1月中旬,执行局申请3名警力下乡协助执行,黄义恒却以没有下乡补助为由拒绝大队的安排出警,后经教育才勉强出警。2015年1月20日,我院召开聘用人员座谈会,会上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施云向聘用人员传达了党组对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决定,并现场解答疑问。黄义恒提问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是否从1400元月工资中扣缴,在得到按现行政策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回答后,当即起身离场。根据黄义恒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服从命令和安排,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多次严重违反我院规章制度,我院党组认为其已经不适合聘用法警的岗位,自2015年1月底不再安排其执行任务,并将书面通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感谢对嘉禾法院工作的监督和关心。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