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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是搞新农村建设还是强征百姓房产中饱私囊?

李生 问政单位:嘉禾 2014-12-29 13:32:26

各位尊敬的领导:

    很开心家乡的新农村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也希望家乡发展得越来越好!得知家乡进行新农村建设住房改造,作为在外的游子,我非常高兴,理当全力配合!但现在珠泉镇(原钟水乡)茂林村的新农村建设不知道是在造福百姓,还是在剥削百姓、中饱私囊!

 一、请问新农村建设住房改造拆迁的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现珠泉镇(原钟水乡)茂林村给出的旧房拆迁价格是:瓦房160元/平方,残房(漏顶)100元/平方,同村宅基地是500元/平方左右,也就是说现成的房子不如同村空地,这合理吗?合法吗?更无补偿细则,无拆迁证,房子拆迁了以后,百姓打工回家连起码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二、房子拆了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是多少?

    如果有是什么标准?没有的话那在外打工的人回家住哪里?

三、回迁的费用标准是多少?

   现茂林村计划建的是5层单元套间(首层杂房),每套180方按800元/平方计共17万元左右,也就是说入住最少25万以上(装修等自己的)。新房子要自己花钱买,买新房不优惠,买新房政府不补助一分钱。只扣除拆房100元/平方的补偿。地可是百姓旧房子拆的哦!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四、回迁房是否有国土证、房产证?

    已拆的旧房子是两证齐全的,并且房产证、国土证是个人的,不知道回迁的是否会有?有的话国土证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

五、不回迁是否只能拿低额补偿?不能安排其它宅基地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买村里集体修建的新房,是否就只能拿瓦房160元每平方,残房(漏顶)100元每平方的补偿?(100平方大概1万元,以前的旧房子差不多也就100平方)然后就无家可归???

    如此的不合理、不合法,岂能容忍、岂能妥协!!!!

如今是网络时代、更是法制时代,希望2004年的嘉禾拆迁事件的悲剧不要再重演!

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抽空解答,也欢迎各位有识之士能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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