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12月12日上午,郴州交警一大队将我家电动车扣押,随同的还有其他的人摩托车扣押,我老公人老实厚道,民不违官,认为是执法人员统一整治,很自愿地配合,把车给了他们。他们给开了一个《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面写了“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郴州市“限摩规电”综合执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充分相信政府,充分相信执法部门,我就跟老公说要我们去处理,我们就去处理好了。经过过反复打听,找到了郴州市“限摩规电”综合执法处理中心(到那里燕泉路的办公大楼9楼)接待我的是一个女办事员,我要求他们依法依规处理,她说现在不处理,我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内容说,假若我没有来处理,是我的不对,现在你们扣了车,不和我们处理,即使处理也要不回车,这确实和普通市民认为交警“抢车”没什么区别。她说她也是无能为力,除非交警在扣车时放行了。难道她不跟我们处理另有隐情,请问处处讲、时时讲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当今,要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就那么难吗?
奔波了整整一个下午,围绕办公楼转了又转,交警说只负责扣车,处理中心又说不得处理,又为什么要开个那样的单。就这样糊弄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