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目前,我对一事情不是很明白,关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是以业主接到入房通知书上面收房的时间开始计算,还是以业主验收房子合格的时间计算物业管理费。一直对这个事情不是很明白。在验收的过程中,小区一直在搞建设,绿化和基础设施。而自己的房子也在整改中,可以说是延缓收房了。
尊敬的领导,关于这个物业管理费的时间界定,我们湖南省或者郴州市有什么文件规定。
浪迹天涯网友:
您好!您在新闻网咨询“物业管理收取时间的界定”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如果觉得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致电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到郴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地址:郴州市飞虹路16号)举报投诉。
郴州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