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业务,中心以需要担保公司担保为由,强行收取贷款金额0.5%的担保金。这明显有违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降低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规定。
鲁迅先生:
您在新闻网反映“市住房公积金以需要担保公司为由,强行收取贷款金额0.5%的担保金”一事,我局派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实,您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2年1月期间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收取担保金。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担保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3】4号)文件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公积金贷款担保贷款额的0.5%”。湖南省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郴州市物价局办理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未超出文件规定收取担保服务费。
因您未提供联系方式,只能网上给您回复,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
郴州市物价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