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你好!
苏仙区计生委委就“苏仙区五里牌超生费为何要26000元”一事回复如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8.2,国务院第357号令)、《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人口发[2008]8号、湘政办[2009]11号、湘财教[2013]53号等文件定。
征收标准:是以违法生育子女的个数和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为计征基数(违法生育子女的年度为当年度),全区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统一的标准,违法生育子女个数不同、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就不同。夫妻双方总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无法查清或者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五里牌镇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743元(人均纯收入数据以区经管局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社会抚养费具体计征分类为: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该标准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2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3倍征收。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按2倍征收;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按3倍征收,征收依据是湘人口发[2008]8号)。
公式: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3倍);违法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3倍+3倍+……),以此类推。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一个子女定性、计征,再乘以一胎子女的个数。如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系双胞胎,则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双胞胎),计算方式:(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2倍。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计算;非婚生育二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的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重婚生育:法院已作出重婚判决的,定性为重婚违法生育;未作出重婚判决的,定性为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生育。
非法收养子女,如符合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应先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再按非法收养征收。
3、须按较高倍数征收的情形: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对于家庭特困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分期缴纳的申请报告,再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送呈区人口计生委党组集中审批核准。
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17日
民情直通车关于“苏仙区五里牌超生费为何要
26000元”一事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
苏仙区计生委委就“苏仙区五里牌超生费为何要26000元”一事回复如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8.2,国务院第357号令)、《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人口发[2008]8号、湘政办[2009]11号、湘财教[2013]53号等文件定。
征收标准:是以违法生育子女的个数和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为计征基数(违法生育子女的年度为当年度),全区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统一的标准,违法生育子女个数不同、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就不同。夫妻双方总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无法查清或者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五里牌镇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743元(人均纯收入数据以区经管局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社会抚养费具体计征分类为: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该标准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2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3倍征收。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按2倍征收;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按3倍征收,征收依据是湘人口发[2008]8号)。
公式: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3倍);违法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3倍+3倍+……),以此类推。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一个子女定性、计征,再乘以一胎子女的个数。如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系双胞胎,则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双胞胎),计算方式:(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至6倍×2倍。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计算;非婚生育二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的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重婚生育:法院已作出重婚判决的,定性为重婚违法生育;未作出重婚判决的,定性为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生育。
非法收养子女,如符合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应先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再按非法收养征收。
3、须按较高倍数征收的情形: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对于家庭特困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分期缴纳的申请报告,再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送呈区人口计生委党组集中审批核准。
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