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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嘉禾县坦塘行政村苟公街组里干部王光学发给我应享有的征地款和住房安置地

李爱英 问政单位:嘉禾 2014-04-19 16:20:45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爱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是坦塘行政村苟公街自然村10组人。我于1990年3月19日与本行政村的王平生在政府登记后结婚。1991年6月生下女孩王利,1992年7月生下男孩王飞。2006年我与王平生因感情破裂,经嘉禾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王飞(后改名为李文飞)随我生活,承包的田土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我与王平生分开分开耕种。因我无房子而居住在嘉禾县城关镇含田村,靠卖点小菜维持生活。虽艰难度日,今年总算盼来了儿子考取了湖南警察学院的通知,儿子需学费15000余元。为了筹集儿子的入学费用,我向组里讨要10组应分配给我母子的征地款(一次1620元,按田土,按人口的1500元),共计4600余元。可组长王光学及组里的干部成员一口拒绝不肯给我,其理由是我已离婚,组里通过社员投票,我没有资格享受组集体的征地款。组干部的说法,使我当头一棒,“打”得我喘不过气来,为什么一个组里的干部,可以为所欲为,不顾政策法律,竟以我离婚为由,剥夺我母子的合法权益,并扬言还要将我承包的责任田土拿出去,真是子系山中狼,得志更猖狂。大家知道,我与王平生离婚,只是解除了我们的夫妻关系而已,而我母子的户口关系仍在钟水乡坦塘村行政村苟公街10组,我既没有再婚,更没有迁出户口,一句话我至今还是苟公街10组的人和鬼。任何集体和个人无权取消我母子的户口关系,这是我母子的合法权益,也是党的政策,法律所不允许的。10组组长王光学不给我应享有的集体征地款和安置地,是一种无视国家法律政策的,故意侵犯我母子合法权益的严重行为。特别令人气愤的是,村支部书记黄红方,副乡长胡久国,乡司法的同志多方做工作,王光学等人却强词夺理,我行我素,不把政府领导放在眼里,他们根本不是一个称职的干部,而是唯恐天下不乱的祸害群众的害人之马。尊敬的领导,我一个弱女子,靠卖小菜为生,含辛茹苦带大一个儿子,本应享受政策的优惠和关照,可我母子却遭受到如此的打击和歧视,竟被一个组干部逼得我走上寻找政府领导进行维权的道路,真是有苦难言,欲哭无泪。

    为此,恳请领导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责令王光学等人按组里规定分配付给我应享有的征地款和安置地,保护我承包的责任田土不受侵犯,并强烈要求对违法违纪的组干部给予严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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