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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安仁县周青珠非法侵占农田建房政府有关部门竟说是属于正常情况

周四连 问政单位:安仁 2013-10-27 17:52:09
    我们是郴州市安仁县牌楼乡龙源村的村民,现怀着异常激愤的心情向您们举报本村村民周青珠无视国家法令法规,擅自在大片基本农田中侵占300余平方米用来非法建房,村民多次举报投诉未果,现我们再次向您们反映,祈盼引起您们的关注和彻查。郴州市安仁县牌楼乡龙源村因2006年7.15龙源水库倒塌洪灾冲毁水田500余亩,其中尤其为新屋组和老坪组损毁最为严重。目前该两组人均水田不足0.15亩。新屋组周青珠本来有老宅一栋,可他野心大,想把农田全部占为己有,2006已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水田中建有房屋一幢,占用水田超过0.5亩,这些农田可是祖辈留给我们的,它曾养育过我们每一位,冲毁了这么多还不懂得珍惜每一寸土地,然现周青珠又仗着(乡)政府机关第三把椅子陈蒙之(周青珠老表)撑腰,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又擅自在村基本农田中修建一栋占地300余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现地基全部建好,将大片基本农田毁坏得千疮百孔。我们眼睁睁地看着一块整齐的良田,在他们施工的轰鸣声中又是满目疮痍……
 我们多次向县(乡)有关部门投诉,遗憾的是乡国土所和乡人民政府竟然还说农村里在自家的责任田里无需报批建房属于正常情况,想不到侵占基本农田建私房,乡政府部门竟如此耐得住沉默和保持哑然。党纪国法在我们这个偏僻的乡村也荡然无存。
  对于这宗典型的毁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建私房案件,不仅是本村群众愤愤不平,连附近几个乡(镇)的群众都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跟旧社会没有两样。明知在基本农田中非法建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基本农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在安仁县牌楼乡竟没有正义感的领导伸张正义,有关部门非聋则哑……村民们纳闷:难道有权有势有关系的人就能一手遮天,一手遮地吗?

  此事件久拖未果,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影响了市委、市政府整治精神的贯彻。祈盼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能真正“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抽出宝贵时间下来巡视,倾听百姓心声,为民作主,匡扶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取了那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尊敬的各位领导,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和生态建设。而我村周青珠毁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建房一案,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倘若此案再恶性循环下去,久拖未果,有关部门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制止,设法恢复耕地原貌,我们在无奈之下一定会向省(中央)有关纪检部门反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此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举报人:郴州安仁县龙源村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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