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某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且无认罪悔改表现,知法犯法,影响恶劣,不符合轻判。当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正当量刑,严惩罪犯,威慑不正之风!
另外,他在担任村支书期间,贪污国家给予村民的退耕还林补贴和移民补贴,修路款等等多项款项共计二十万元,有群众实名举报,但未见实质性立案侦查,请有关部门、公众监督当地部门一并查处!
刘建清系桂阳县斗余村原村支书,2012年6月因人举报他违法采伐柔毛油杉和樟树而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带走并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直至今年4月底法院对刘建清一事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确凿,法院宣布择日开庭。后因此事拖延有一年多,引起刘建清家人多次到县政府、政法单位、市政府、省政府上访,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给家人做工作,事态得以平息,没有再次上访。自从被羁押后,所有事情都是由法院、检察院按法律程序办事,政府只是做好家人不要上访等稳控工作。2013年7月县法院经过第二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其两年有期徒刑。目前,党委政府密切关注刘建清家人的情绪,并做好稳控工作。
敖泉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