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处理购房纠纷的报告
尊敬的瞿海市长:
您好!郴州“金桂苑”项目位于国庆南路延伸段与郴州大道交汇处,该项目由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牌并办理了前期手续,但该公司缺乏经济实力,现引进了立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
2010年,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我们签订了《商品房团体认购意向书》。《意向书》规定了我们所购买房屋的面积、栋号、楼层、房号、单价等,要求我们交付了房屋总价款95%的定金,也即每个人都交了二十万左右的现金。同时承诺:“以上房价为双方的最终定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房价”、“自合同签署收到定金后24个月内完工”,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今,《意向书》已经签订快三年了,新居公司不但没有交房,还提出要涨价,而且涨幅较大。在万般无耐之下,我们多次找到公司理论,但都是心急而去,扫兴而归。
瞿市长,购房是人生的大事,我们是花费了一辈子的心血,靠向亲戚朋友借钱才去买这个房子的,有的还背负了较高的还款利息,期盼的是能够有一个较好的居住环境。但令人遗憾的是,昔日信誓旦旦的开发商,如今是出尔反尔,变得一点都不讲诚信,让我们的心一下子跌到了冰点。这几年,郴州房价飞速上涨,眼看三年前我们订的房子打了水漂,如今又要我们到哪里去买房?我们所蒙受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又如何能够承受?请问天下公理何在?开发商的良心何在?恳请瞿市长在百忙之中亲自过问此事,并责成有关部门妥善调处该购房纠纷,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谢谢!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对“关于请求处理购房纠纷的报告”贴文的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请求处理购房纠纷的报告”的贴文已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是民事行为,某些购房人为了贪图便宜,明知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仍然违规购买。因此投资有风险,购房需谨慎。
二、关于新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我局已督促接盘的立昇房地产公司代为新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户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还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将会在知悉后第一时间答复。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
对“关于请求处理购房纠纷的报告”贴文的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请求处理购房纠纷的报告”的贴文已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是民事行为,某些购房人为了贪图便宜,明知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仍然违规购买。因此投资有风险,购房需谨慎。
二、关于新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我局已督促接盘的立昇房地产公司代为新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户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还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将会在知悉后第一时间答复。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