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新年到来之季,向贵部门提一条有关民生的问题。希望能采纳。
郴州市将意外伤害事故全部不列入医保费用支出是不合理的
新的一年已来到,冰天雪地也随之而来,对于我们郴州市的居民来说,也面临着又一
次考验。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极度不合理的
地方,与我省其他州市同样规定差距极大。我市是唯一这样处理的。
这个规定第三十二条为:“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该条第(二)款,“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居民子女除外)就医的。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将意外伤害的所有事故都拒之门外。及将无第三责任方的意外事故,比如因摔跤而造成的事故。第二,居民
子女除外,这个概念非常模糊,如果一家全都是灵活就业者,并且有八、九十岁的父母在,
那么就是说,除父母在外的五、六十岁的儿子,二、三十岁的孙子和几岁的重孙也应该都是
居民子女呢。
我们也来看看其他州市是如何规定不列入居民医保费用支出的:
一,长沙市、衡阳市、株州市、岳阳市、邵阳等州市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二,湘潭市、涟源市、张家界市是这样规定的“医疗事故、有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永州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四,娄底市是“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五,另外几个州也没有提及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郴州是08年冰灾的重灾区,当年在各医院的骨伤科住院的人是人满为患。但
是这条规定同样将这批人拒之医保之外。
据说该条有个补充文件,但是却规定要在年满60周岁后才能将意外伤害事故纳入
医保。可是真正需要帮助的是年纪轻的人,这部份人他她们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
小,并且意外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就是摔断骨头,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一旦摔断骨头,
不但无经济来源,还要承担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巨额治疗费用。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能一跤就跌到解放前,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笔者呼吁,郴州市因该予以修改这项条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