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的只判决不执行
本人叫何香良是一名包工头,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和临武县怡心服务中心法人代表邓贻飞签订了《香花岭安居工程建筑承包合同书》,可工程验收合格后,邓贻飞还欠下的工程款20多万元,由于多次催讨也未偿还,本人应此也欠下巨额债务,于二00四年十二月把邓贻飞告上临武县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元月 十二日,经过临武人民法院判决书(2004)临民二初字第97号,限被告临武县怡心服务中心一个月之内偿还何香良工程款205268元及二000年元月一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同期建行贷款利息。
可是到2013年至今也未偿还,前后近百次找过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要个说法。最初执行局给出的说法是 :由于邓贻飞投资不慎已无力偿还,其名下临武县怡心服务中心只有香花岭菜市场内门面及摊位属于邓贻飞的个人财产,执行局决定把菜市场门面进行拍卖。本人2008年还上交了拍卖手续费2000元给执行局(没有发票),之后都是忽悠了事,至今也未进行拍卖。
本人想说的是:从2005年的判决到现在8年间去临武县人民法院车旅费都花了几万了,那我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本来打官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未曾想却雪上加霜。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