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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安仁县交警违法办案

陈生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06-06 00:00:00
   兹有我司深圳市港隆润货运有限公司涉案粤B93030号重型牵引车于2012年4月26日在安仁县境内新大桥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我司涉案驾驶员刘迪军报警并把伤者送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22000元。交警认定我司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伤者承担次要责任。现我司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车辆予以放行,但经办民警曾勇(警号:S08223,电话:15886580078)要求我司必须提供70000元人民币才放行车辆(注:伤者医疗费用目前近4万元),我司认为目前对涉案车辆扣押违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此反映依法对涉案车辆予以放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8-08-17【生效日期】2009-01-01(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为维护郴州市的整体形象、法律权威及社会和谐、稳定,恳请新闻媒体切实履行监督作用,以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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