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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颠倒黑白

李文源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05-30 00:00:00
左股骨、左肘关节骨折病人进手术室,植物人出手术室,医疗事故事故技术鉴定颠倒黑白,何处讨公道?

  我是李文源的亲属,现将我们的悲惨遭遇公布社会,恳请好心人予以帮助:

  基本情况

  李文源男,1987年4月20日生住湖南省桂东县四都乡西水村新红组225号。2011年1月25日,李文源在桂东县某米厂搞卫生因石棉瓦破裂从一楼楼顶摔到地面,当日就诊于桂东县人民医院行X线检查示: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肘关节脱位手法复位后。1月26日转院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称院方)骨科一区24病床,经该院检查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肘恐怖三联征。1月30日8:00李文源神志清楚自主体位,除骨折外无其它异常进入该医院手术室,进行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手术,到17:55,李文源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被推出手术室回到病床。时至今日李文源一直没有苏醒属植物人。

  2011年7月8日,李文源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1、壹级伤残2、壹级护理(完全护理依赖)。

  李文源手术后,我们多次找院方协商,院方认为是手术并发症:脑脂肪栓塞、脑梗死,并回复没有责任。李文源的病历也是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于2011年6月20日(手术后140天)才封存,院方申请鉴定后,郴州市医学会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6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附后)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李文源的父母李建华、胡春容年近60岁,李文源只有一个妹妹,还有一个3岁的女儿2008年8月31日生、一个2岁的儿子2009年9月2日生。

  我们的无奈及愤怒

  我们认为郴州医鉴(2011)60号鉴定书的程序违法,结论错误,颠倒黑白: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表现在

  (一)应当中止鉴定而没有中止鉴定

  病历第46页《ICU一区手术前讨论记录单》的日期是2011年1月29日,床号14。而1月29日,属手术前一天,李文源没有进ICU病区,更不在14病床。李文源是1月30日进行手术,30日晚上转入ICU病区,29日,李文源在骨科一区,是24病床,很明显该病历系手术后篡改,添加的假病历。

  病历第5页《麻醉记录》右侧第二行患者呼之不应,没有具体时间,直插在二、三行之间,不符合书写规范,系明显的事后添加。

  整套病历没有首次病程记录、手术小结、手术护理记录,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第1项、第14项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证实该病历不真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二)应当回避的专家没有回避

  申请人在抽取专家时已书面要求曾在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了的专家回避。而参与鉴定的7位专家中就有2位曾经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过,与该医院有利害关系,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平性,程序上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第20条当事人要求专家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错误

  (一)材料不真实,其鉴定结论必然错误,这是鉴定的基本逻辑关系,也是鉴定机构应坚守昀原则及底线,本起事故鉴定由于医方提供的病历是伪造、篡改的病历,郴州医鉴( 2011)60号鉴定结论必然错误,并且该鉴定书即认定院方的医疗文书存在不完善、不完整的情况,又同时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明显自相矛盾。

  (二)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患者术后出现意识改变,考虑为脂肪栓塞所致的弥漫性缺血缺氧性脑病可能性大,并进一步认为脂肪栓塞是长骨骨折的并发症,不可预测,也不能有效预防,所以难以避免。纯属专家们照抄医方答辩意见的原文,明显偏袒医方,是毫无事实依据的鉴定。

  首先,医方认为李文源是脂肪栓塞引起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但在随后的十六个月治疗过程中仅仅有几次讨论会诊意见,并没有做相关的检查,讨论意见认为需要作CTA检查,但没有做此检查。至今也没有相应的检查依据支持院方的观点,院方也没进行有效的溶脂肪栓塞治疗。事实上脂肪栓塞只发生在骨折后72小时内,而患者是受伤后110小时后进行手术,如果脂肪栓塞,首先是肺栓塞,而李文源没有出现肺栓塞,因此,脂肪栓塞观点不成立。患者手术后1月31日、2月1日CT检查都没有显示有脂肪栓塞的病灶,反证了院方的观点不成立。专家们更不能主观臆断认为:脂肪栓塞可能性大。难道医方草菅人命,专家们也要袒护吗?

  其次,患者手术当日(即2011年1月30日)的生化报告单(病历第137页至140页)已反映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即出现重度缺氧,1月30日13:56:35时的生化报告单显示:PO2为29mmHg(小于40 mmHg为重度缺氧),PCO2为51(小于60提示呼吸衰竭),证实患者是手术过程中缺氧性脑坏死而不是脂肪栓塞引起脑坏死,郴州医鉴( 2011)60号鉴定书分析是错误,也不尊重事实。

  (三)郴州医鉴会( 2011)60号鉴定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三十三条共有六项(即六种情形),该鉴定书却没有指出第三十三条的哪一项,属于“莫须有”的鉴定结论。

  三、医方在诊治过程中有重大过错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患者仅仅是进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肘恐怖三联征开放复位内固定术,从8:00至17:55共计10个小时,手术时间远远超过正常手术时间,这么长的手术期间,除了医方人员外,没有第三者在场,也没监控设施,医院到底做了些什么事情?患方无从知晓,剥夺了患方的知情权,院方也掩盖了其医疗过错。

  麻醉表格记录显示患者呼之不应,9:30-15:50无呼吸记录,17:00通知骨科医生,患者仍不醒,17:55神内医师会诊无特殊异常处理,骨科周毅医师指示回病房继续观察,上述记录充分显示李文源在手术过程中已出现极危险情况,即出现了重度缺氧(生化报告单证实),而医方并未及时发现,更没有及时采取抢救、补救措施。事实上,李文源离开手术室时已经变成了植物人,也证实李文源出现过危急情形。医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六条之规定。

  更为可恶的是:1、医方17:00的手术记录手术顺序,麻醉满意,术中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很显然,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矛盾,手术记录明显想掩盖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的危急情形。2、医方事后伪造病历(前面已陈述)。

  23岁的李文源仅仅因为左股骨骨折,左肘恐怖三联征进入手术室,离开手术室却变成了植物人。一个大家庭的顶粱柱就如此倒塌了。李文源的严重后果是院方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差,责任心不强,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等原因所致,院方病历有多处违反规定且自相矛盾,并且也伪造、篡改了病历。

  院方太强势了,我们太弱小了,医学会太黑了。我们虽然于2012年2月12日向湖南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时至今日,石沉大海。我们对医学会鉴定窒息了,绝望了,唯有求助侠肝义胆的人士给予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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