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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检察院准入制

匿名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05-30 00:00:00


  2011年11月18日,汝城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任命朱丽辉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近日,有网友称,通过认真查看朱丽辉的简历和探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该女,毕业于郴州商校(中专),原任汝城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无论其学历还是工作经历,均完全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法》第13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

  该网友称,该任命之所以违法,究其有三:一是依据其女现有文凭,根本没有资格参加国家举办的统一司法考试,也就更无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以完全不具备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即该任命违反了《检察官法》第13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

  二是其女更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解释(【2001】高检政发第236号),所确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的人员范围。因为根据其工作经历,其虽有一段是在县人大内司委工作,但由于汝城县没有立法权,所以该女也称不上从事过立法工作,也就无从认定其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即该任命也违反了《检察官法》第13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

  三是违反了《检察官法》严控非从事法律工作人员随意滥入检察部门的立法宗旨。

相关法律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能否作为从事立法工作的问题的答复:一般说,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是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制定工作,可以算从事过地方立法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要根据本人情况,如分管过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可以算从事过地方立法工作;如果与立法工作不沾边,就不好算。

    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关于加强法治郴州建设的决议》新闻法布会刚刚结束之际,网友要问:为什么作为权力机关的汝城县人大常委会知法违法,难道实现法治郴州难道是一纸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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