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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安仁县工商局滥用职权罚款创收

lhdcm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12-25 00:00:00

我们系安仁县灵官工商所辖区内的农资经营户。今年四月以来,安仁县工商局均以“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为名,对所有农资经营者(除关系户外) 每户都作出了3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们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认为适用的部门法规与国家的法律相悖! 但是,都被郴州市工商局和安仁县法院判决维持(已提起上诉)。迫不得已,特联名报告、咨询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我们不明白要建立什么样的进货台账才能不罚款?

事实上,乡下的农资经营户所购进的种子、农药和化肥,基本上都是销后付款,销售给农户的农资也是待农民收割后才收款。所以,农资经营者自然地需要进行详细纪录,这是铁的事实。因此,我们都实实在在地建立了台账。2010年, 我们的台帐也通过了灵官工商所人员的检查认可。但是,今年来县工商局既没有举办培训班,也没有印制统一的进货台帐样板提供给我们。就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的“执法”检查中,均以违反国家工商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为由而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深表不服和强烈不滿。

二、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具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县工商局作为行政监督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有责任和义务将《办法》的条款向管辖区内的农资经营户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指导经营户如何建立规范统一的台帐,之后对多次有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才依法严肃查处。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在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之前,于2009年10月26日下发《要求全系统认真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经盾护农行动》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努力使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都自觉依照《办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而安仁县工商局灵官工商所根本没有在其辖区内采取任何形式宣传《办法》,仅仅于2011年3月底才与农资经营户签订了一份《农资产品质量责任状》中才提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之前, 我们根本不晓得《办法》及《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而《责任状》中也没有写明不规范的台帐也要处罚。况且《责任状》签订不到一个月就向农资经营户一律罚款。对此, 我们无法理解, 要求听证, 遭到拒绝。

三、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当我们受骗醒悟后, 不少被处罚的农资经营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时,县工商局上至局长、付局长下至所长却掩盖事实真相,采取到主张权利的经营户进行多次劝说,一方面用表示撤诉就不处罚的方式,诱导他们撤诉后,又要他们在市局复议调查人员的笔录上签名,另方面以“牛在我手上看,不交钱就不准做”、“不交罚款就不年检”的威协报复手段,迫使部分经营户请客送礼少交罚款的不正之风在我地漫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市工商局的笔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调查了解: 灵官工商所辖区4个乡镇约30余家农资经营户, 其中受处罚的20余家;未处罚的9家(属关系户); 其中14家下达处罚决定书; 7户无任何处罚手续; 10余家只收钱未开票(涉嫌金额2万余元); 至今仍有8户收取罚款后未开具收据,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乱纪案件, 建言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农资经营户没有财会人员记台帐的水平,所记录的台帐存在不规范, 这是客观的事实。但是,县工商局灵官工商所人员去年均认可了;即使今年违规也属初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县工商局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农资经营户,也作出数额较大经济处罚的行政行为,完全违背了国家法律, 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五、部门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共有(六)项规定。其中第(五)项:“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违反第九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也要作出一千元到一万元的处罚显然是不现实的。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了第九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按情节轻重都要处以成千上万元的罚款。我们认为该规定有不妥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们农资经营者即是建立的台账不规范或者没有及时建立台账,在没有造成丝毫危害后果的,依法不应进行行政处罚。为此, 我们已经联名向有关部门提岀建议,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我们作为部门法规抵触法律规定的受害者,如实反映安仁县工商局所作出的系列行政处罚行为,不仅剥夺了所有当事人的听证和申辩、陈述的权利,而且为逃避责任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的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还存在收取罚款不开收据的事实,有的连《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未作出就直接收取现金数千元的罚款(见调查记录)。已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滿。因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县工商局才不得不停止了行政罚款的收取。虽然 我们在一审诉讼中败诉,但我们一定将这场官司诉讼到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推举代表进京咨询有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并希望得到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网站及网友的关注和支持,使我们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以促进当地的和谐和稳定。

 安仁县农资经营户

201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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