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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谁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问人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12-15 00:00:00

 听闻嘉禾县公安局最近几天,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一句:我是刑警队的。然后直接把人抓走。事后,其家属去公安局询问情况,公安局对此的说法是郴州市刑警队的办案,他们不了解情况。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居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吧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她的所在单位。

据了解,被拘留的人员很多都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其家属都还不清楚人员为什么被拘留?拘留在哪里?

我现在对公安局的办案手法很质疑,如果有确实证据抓人,那么为什么不敢明示抓人原因。不能明示原因的,为什么也不通知其家属?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都说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被侵犯找谁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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