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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政府关于“我是农民却没有了田”的吐血回复

朱飞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10-22 00:00:00

我和黄小姐不认识,但从政府网站上看到了她的信,也看了政府的回信,http://www.rc.gov.cn/comm_front/email/view.jsp?id=3802

本人认为,村规民约不能在法律之上,不然用自治,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
 
1、“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口管理是户籍登记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取得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首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黄某的户口在该村,是该村的合法公民,也是该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1]9号《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据这一条的规定,作为出嫁女的黄某也应享有与同村的其它成员一样的权利。 村民小组不能剥夺黄某承包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等。土地承包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据此,村民协议关凡是嫁出去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在新一轮的田土分配时不再参与组里的田土及财物分配等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的。

3、讨论下村民规约,如果少数服从多数就能把黄小姐的承包权给拿下,我试问下,农村都是姓氏宗族群居的多,如果黄小组生产组里,分成两个宗族,一共100人,80人是朱氏宗族,20人是黄氏宗族,但双方为了利益而表决。结果双方宗族都投自己宗族有利益的票,最终不管如何投都是黄氏服从朱氏,请问如何保证公证。

4、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政策,执行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之前己在这方面的政策,为何乡政府要以村规民约,少数服从多数来回复,最高院也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央政府有政策,国家有法有据的情况下,我不知道为什么出了个少数服从多数一说。

请问文明乡政府,当哪天你辖下有一村报警,说本村有一农妇不守妇道,浸猪笼处理,你们的调查员,是否调查完成,回乡政府汇报,己有村规民约”关于本村不守妇道妇女者全应浸猪笼“。且全村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民规如此政府不好强求

5、直接怀疑文明乡官员,是否懂法,是否有看过国办厅有过此通知,我们的政府到底是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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