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办:郴州日报社

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责令组里干部发给我应享有的征地款和住房安置地

李爱英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08-15 00:00:00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爱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是坦塘行政村苟公街自然村10组人。我于1990年3月19日与本行政村的王平生在政府登记后结婚。1991年6月生下女孩王利,1992年7月生下男孩王飞。2006年我与王平生因感情破裂,经嘉禾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王飞(后改名为李文飞)随我生活,承包的田土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我与王平生分开分开耕种。因我无房子而居住在嘉禾县城关镇含田村,靠卖点小菜维持生活。虽艰难度日,今年总算盼来了儿子考取了湖南警察学院的通知,儿子需学费15000余元。为了筹集儿子的入学费用,我向组里讨要10组应分配给我母子的征地款(一次1620元,按田土,按人口的1500元),共计4600余元。可组长王光索及组里的干部成员一口拒绝不肯给我,其理由是我已离婚,组里通过社员投票,我没有资格享受组集体的征地款。组干部的说法,使我当头一棒,“打”得我喘不过气来,为什么一个组里的干部,可以为所欲为,不顾政策法律,竟以我离婚为由,剥夺我母子的合法权益,并扬言还要将我承包的责任田土拿出去,真是子系山中狼,得志更猖狂。大家知道,我与王平生离婚,只是解除了我们的夫妻关系而已,而我母子的户口关系仍在钟水乡坦塘村行政村苟公街10组,我既没有再婚,更没有迁出户口,一句话我至今还是苟公街10组的人和鬼。任何集体和个人无权取消我母子的户口关系,这是我母子的合法权益,也是党的政策,法律所不允许的。10组组长王光索及组长干部不给我应享有的集体征地款和安置地,是一种无视国家法律政策的,故意侵犯我母子合法权益的严重行为。特别令人气愤的是,村支部书记黄红方,副乡长胡久国,乡司法的同志多方做工作,王光索等人却强词夺理,我行我素,不把政府领导放在眼里,他们根本不是一个称职的干部,而是唯恐天下不乱的祸害群众的害人之马。尊敬的领导,我一个弱女子,靠卖小菜为生,含辛茹苦带大一个儿子,本应享受政策的优惠和关照,可我母子却遭受到如此的打击和歧视,竟被一个组干部逼得我走上寻找政府领导进行维权的道路,真是有苦难言,欲哭无泪。为此,恳请领导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责令王光索等人按组里规定分配付给我应享有的征地款和安置地,保护我承包的责任田土不受侵犯,并强烈要求对违法违纪的组干部给予严肃处分。发火

官方回复
我要评论
点击查看大图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