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我刚用了几天的热水器出了故障,被要求寄回厂家修理,于是从兴宁支局投递。两周后没有回音,去邮局查问说是已到目的地,后来说地址有误,不能寄送,只能由厂家到邮局领取。这样相持一个月多,东西又寄回了资兴,我被通知去领取。这样折腾了两个多月,寄来寄去影响了生活不算,还没解决问题,搞坏了心情!想在当地找人修理,无人能修。邮局又说要收保管费,只好去领回。
可是到邮政局一看,外包装已有损坏,我就怀疑里面的热水器可能也坏了,工作人员说不会。我就当他的面伸手进去一摸,结果就发现一头的盖板已脱落,当场拆开包装,热水器已面目全非,我当时用手机拍下了(如下图):当时我要邮政局一个说法,工作人员说要我去找领导,后来领导说最多只能赔付投递费的三倍(130多元)。
1000多的东西只能得到这么点?这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呀?他们说这是规定的。是啊,是规定的。试问哪个部门会订一些让自己吃亏的规定呢?现在有关部门不是在清理某些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吗?我想邮政的规定也该修了!强烈要求邮政局赔偿我相应的损失!
附投递流程(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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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03132028243 2011-04-21 07:30:00| 当前处理:到达处理中心 | 处理机构:资兴市
处理时间 处理单位 邮件状态
2011-03-01 07:43:18 资兴市兴宁支局 交寄 寄达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2011-03-02 19:40:00 衡阳市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3-03 19:10:00 长沙市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3-06 09:10:00 广州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3-07 08:00:00 佛山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3-10 13:57:16 顺德桂新 到达投递邮局
2011-03-11 13:22:11 容桂投递 到达投递邮局
2011-03-11 16:43:18 容桂投递 包裹单正在安排投递 退 收件人名址有误
2011-04-15 15:02:05 顺德桂新 交寄 退回 寄达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2011-04-16 22:03:00 广州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4-18 22:30:00 长沙市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4-20 07:06:00 郴州市 到达处理中心
2011-04-21 07:30:00 资兴
阳青律师: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
你好!
这是一个运输合同纠纷,现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发表意见如下:
1、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的毁损的原因明显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应当依据商品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赔虽有约定“付投递费的三倍”,但我认为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对于委托人显失公平,应当无效,具体的赔偿额应当参照交付时商品的市场价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