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我是周昊,2020-1-21日我在京港澳高速湖南郴州永兴段发生4车追尾事故存在交通责任划分不合理等原因,事后永兴高速交警大队避重就轻的稍作了解,并没有认真调查处理。
我的质疑点如下:
1. 在当天发生的事故前后,京港澳高速永兴段车流量非常稀少,三五辆车在同向2车道行驶,我有行车记录仪为证据,前方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快车道第一辆车为什么停车,第一辆车说前方车辆突然停车,但是他没有任何的信息,交警大队交警高速我也调取不到当时车辆行驶的路面视频。
2. 当前方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停在快车道在车里原地不动,没有任何人做预防后面来车的二次事故提醒。比如:人员站在车里后方隔离带提示,车里后方一百多米处放置三角警示架提醒,开启双闪紧急灯提示总不需要多久时间吧。(如有时间,发生轻微碰撞需要拍照赶紧转离快速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
3. 事故我车上人员受伤严重,我第一时间交给了交警我的行车记录仪SD内存卡,后来我发现交警还我的记录仪内存卡事故前三分钟左右视频信息已被删除,而且发现一个细节,第三辆车主驾驶下来的人和事故认定书上第三辆车驾驶人不是同一个人,且性别都不一样。
综合上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我是有责任,但是,其他车主没有证据,事故描述不符合逻辑,交警也调取不到相关证据,凭啥采取其他车主陈述来判责。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们不闻不问,静观期待,这可是高速公路呀,他们没有责任?
我的行车记录仪信息前后完整,唯有事故前三分钟记录视频没有,永兴高速交警 问你个孟,谢和贤没经我同意为什么删除我的信息?这里面种种原因太不符合正常逻辑。
我是个敬畏法律法规、有担当有责任公民。我能保证我的叙述真实性,如有任何诋毁,挑衅他人和政法机关的行为愿承担一切的刑事、民事、经济后果承担责任。恳请郴州政府责成相关督查落实,还原法制的公平。谢谢
此致
敬礼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大队此前已三次通过调取相关资料、问询民警、电话回访等方式,向当事人周昊回复。现将调查情况回复网友如下:
一、信访人诉求
当事人周昊认为其于2021年1月21日驾驶粤B8MD86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往南往北湖南郴州永兴1754km处发生四车追尾交通事故,被永兴高速交警认定为全责,对此不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2020年1月21日11时43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驾驶人李某驾驶粤AL2**N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752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前方由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驾驶人方某驾驶的鄂F06**8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第一阶段道路交通事故;紧接着,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驾驶人周昊驾驶粤B8MD86小型轿车行经此处,与粤AL2**N车相撞,并推动粤AL2**N车与鄂F06**8车相撞,鄂F06**8车又与由湖北省公安县驾驶人林某驾驶的粤S3D**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粤B8M**6车驾驶人周昊、乘车人张某桃、周某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第二阶段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王吉、谢余贤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郴永公交认字【2020】第202002210001号),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人李某、周某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分别负第一、第二阶段全部责任,驾驶人方某、林某、乘车人张某桃、周某乐无责。民警当场将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和书面调解申请。
1、首次信访处置情况:
2020年9月23日,在事故认定下达8个月后,当事人周昊致电大队提出,因伤者医疗费用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个人无法承担,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希望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接到电话后,民警谢余贤当日就事故处理情况对其做了详细的解释工作,并告知其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随后周昊于2020年9月27日向湖南省公安厅信访,大队接到信访件后,民警主动通过值班电话多次联系事故当事人周昊,做好交通法律常识普及,告知他本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于2020年10月6日就周昊提出的诉求作出了书面回复并上报了高警局办公室,大队值班日志和值班电话等、邮箱等均有记录。
2、第二次信访处置情况:
2021年3月2日,我大队接到周昊在公安部12389网上投诉来件,举报我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且对其提出的诉求一直未给予答复及相应处理。大队成立调查组,对周昊交通事故案再次核查相关资料、问询民警、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该起事故核查,2020年1月22日大队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郴永公交认字【2020】第202002210001号)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大队调查组进行调查、回访,在该起事故中涉案四台车均属于外省牌照,除驾驶人吴昊为湖南本省籍人员外,其余驾驶人均为外省籍人员,纪检介入后未发现办案民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在事故处理中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事故认定下达8个月周昊提出诉求后,民警仍积极与之沟通,再次解释事故成因及解决途径,未存在敷衍了事,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信访人周昊所述事宜缺乏事实依据,一是永兴大队事故民警下达的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事故民警在事故处理中未存在处理不公,违规处理及敷衍了事的情况。
3、第三次信访处置情况:
2021年8月23日,我大队接到网上信访来件,来件号码:432021081754438。再次将情况于2021年9月2日进行了回复。
三、调查结论
2020年1月22日大队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郴永公交认字【2020】第202002210001号)遵循以事实为基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调查人员
夏坤鹏 永兴大队副大队长
欧阳超 永兴大队副大队长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永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