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情况
诉求人李源鹏实为“饿了么”平台兼职骑手,2020年12月31日入职成为一名兼职骑手,3月28日离职。诉求人工作时间自由,不受“饿了么”公司管理,其与“饿了么”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处理情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诉求人李源鹏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成为“饿了么”外卖骑手,其对工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李源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平台接单、接单的多少以及配送路线,无须听从“饿了么”公司调遣,“饿了么”公司既不对李源鹏进行考勤也不对李源鹏下达工作量,故不能认定“饿了么”公司对李源鹏进行了管理控制。其次,从劳动报酬来看,李源鹏无固定工资,劳动报酬实行按单结算,且直接来源于“饿了么”外卖买家支付的配送费。故此,诉求人李源鹏与“饿了么”公司之间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要素,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固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诉求不属于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范围。
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 队已建议诉求人搜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人表示知悉。
三、回访情况
经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回访诉求人,其对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