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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国企改制要规范、公平。

张利周 问政单位:市国资委 2016-08-03 18:27:01

我们是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整体分流到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待岗工人。在新公司进一步彻底清算安置过程中,我们待岗人员的的权益被忽视了,我们没有了岗位本身就是一种付出,而安置待遇与有岗位的同事相比反而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鉴于2003年改制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与集团公司所签员工身份置换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整体分流安置到新的公司后,我们与新公司没有签订任何解除劳务关系的协议,选择“待岗”是属于被迫,且新公司承诺:有需要,优先回岗。所以我们还是整体分流后新公司的合法员工。我们提请清算安置小组,在这次清算安置时:1、给予待岗员工待岗期间,2003年至今,按最低生活标准补发生活补贴。2.按标准给予我们发放失业金。3、待岗人员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

发现改制工作不规范,是因为2008年公司的一起败诉的劳务官司。这起官司揭露出两个问题:第一,早于集团公司与郊区分公司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前成立的郴州市兴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私营)是怎样成立并变更为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并进一步掌控了原郊区分公司的所有资产。第二个揭露出,郊区医药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个“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并做了公正。我们的身份置换协议是格式合同,且是在“整体分流安置协议”生效、公正后,与已无劳务关系的企业签的,是无效的。我们如果当时知道有“整体分流安置协议”,我们会与一个与我们没有劳务关系的企业签订“身份置换安置协议”的劳务合同吗?在得知以上两个真相后,才引起了我们待岗人员2009年的维权行为。事情的经过政府不是全不知道,只是没人敢担责任,没人敢把整体分流后的改制工作放在阳光下,依法依规办。企业改制也是改革,也是探索,难免有失误。哪里跌倒,就哪里爬起;哪里违规,就从哪里开始纠正。不这样搞,政府就只能是为前面个别人员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背书和作“善后”工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只有从整体分流那个环节开始梳理,我们的权益才可能维护得了。相信现有的清算安置小组能排除干扰,独立思考,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维护我们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
 
主要涉及单位名称:

1、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当时法人代表:龚忠明;

2、郴州市苏仙区医药公司(简称区医药公司)

3、郴州市医药集团郊区医药分公司(简称郊区公司)负责人:雷京京;

4、郴州市兴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私营)(简称兴达)法人:雷京京;

5、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简称苏仙医药)法人:雷京京。

主要事件时间:

2001年8月前  集团公司成立;

2002年1月9日  区医药公司注销;

1月30日  郊区公司成立;

2003年7月17日  兴达公司成立

7月18日  集团公司与郊区公司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并生效

7月28日  “兴达”变更为“苏仙医药”

7月29日  市公证处公证7月18日的“整体分流安置协议”

2003年8月底9月初  部分郊区公司职工受蒙蔽下岗

2004年10月28日  郊区公司营业执照因未年检被吊销(郴工商安处字[2004]第199号处罚决定书)

2005年2月19日  集团公司报市财政局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报告》中称“以上十一宗土地已将该公司(注:苏仙区医药公司)173名职工身份置换整体量化转换给新成立的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

2006年  又一部分郊区分公司职工陆续下岗

2009年3月初  下岗职工始知“整体分流安置协议”等部分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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