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曹女士联系,该人在投诉期间己与老板协商一致。我局并将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政策再向曹女士和其之前的单位进行了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七十、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即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灯具城与曹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个月”为无效条款。该法同时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
北湖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