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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交通局违反国家就业政策10多年未纠正

陈安生 问政单位:安仁 2015-05-11 19:44:46

我是湖南安仁县人,名叫陈安生,是个孤儿。父亲84年在县协作煤矿因公殉职,母亲再嫁。凭借自己的艰苦奋斗以及亲戚朋友的资助,96年考进入郴州电大普通大专班。大学期间,历任班长和学生会干部,品学兼优。98年在校入党,99年毕业于郴州电大,取得了本科学历。

99年4--9月份,我带着《大学毕业生就业表》和《关于请求作特殊情况安排工作的报告》以及在校的各项荣誉证书。找到郴州市、县相关领导。得到当时很多领导的同情和关怀,并都做了书面批示。我将这些领导关心的批示和《就业表》,递交给县分配主管部门。 在99年度县政府分配会议上,讨论我的特殊+优秀+励志的情况,会议决定:接收回县,再作安排。同年底县主管的分配办和计委在我的《就业表》签写-同意接收,回县安排。并分别盖了公章。因此,三方协议已经正式签订了。也标志我正式纳入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范围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第5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郴州市教育局按照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开出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给我,正式派回安仁县政府待安置。2002年,被正式分配到工交系统的县交通局。当我们拿着县政府开出的《介绍信》和《报到证》到县交通局报到时,却遭到当时县交通局无理的拒接。

面对县交通局的无理拒接。我们向当时市/县公电办和向罗生县长反映了此事。向县长批示县信访局和监察局调查此事。在信访和监察局调查下,出具了707号文件的调查结果是:县交通局无故未预以接收,县领导在协调落实中。
按照97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章,第43条规定: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九章,第49条规定: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12年 -至今的上访期间,引起省,市信访局以及县领导的重视。现任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都做了书面批示,政府李县长也对交通局做了口头指示处理意见,可是县交通局,还是对此事拖延不办,也没有明确的书面答复和处理方案给我。

因此,面对此情此景,我该何去何从?

报告:陈安生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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