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我是郴州市嘉禾县车头镇石田村一组村民黄利桥, 6月25日早上9点,我6岁的女儿发烧,急忙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过输液、服药,发烧还是没退,11点又冰枕;待傍晚时小孩体温终于下降,医生移除冰枕。晚上小孩又出现发热,立即告知护士,护士量体温后,并转告值班医师意见:“上午已用了很多药了,暂时不能用药了!”整晚小孩高烧不退(39度多),多次出现手脚抽搐,我们心急如焚,多次找医生,值班医生讲要等她发热到40度才处理!
试问:这是医生的专业判断和治疗吗?
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小孩出现两眼上翻,牙关紧闭,全身再次出现抽搐,值班医生告知用冰枕、凉水擦身。我们无可奈何,只有一边照做,一边焦急等待主治医师的到来。主治医师王日凤上班时间到病房视查后给孩子打了一针,小孩虽然停止了抽搐,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很纳闷:主治医师晚上需要休息,院方不能安排同等专业医师值班吗?只能眼睁睁看着病情加重而束手无策吗?。
10点医师告知小孩病情加重,需转市儿童医院,11点将小孩转到市儿童医院,儿童医院诊断结果:小孩昰颅内感染重疹病毒性脑炎、急性脑水肿、急性肾损伤II期、严重脓毒症、支气管肺炎等等。仅1天时间,一个活泼乱跳的小孩出现了如此多的病症,不是医生的误诊、误治及懈怠造成的吗?
孩子在市儿童医院重症病房昏迷半个月后转入普通病房康复治疗。
近2个月来,我们全家以泪洗面,提心吊胆,唯恐失去孩子,另一方面要不断去筹借资金,目前治疗费已达十几万元人民币。这样的打击对一个贫困的家庭来讲,犹如晴天霹劈。只要孩子能治愈,作为父母,愿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
我常多次到县卫生局医政反映情况,我们采取正当途径处理,一个多月下来得到互相推卸结果,难道我们有错吗?特请求领导责成卫生局给予查外!还我们一个公道!
关于《请求彻查事实真相,还我女儿健康》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郴州民情直通车发帖反映《请求彻查事实真相,还我女儿健康》的问题,我局极为重视,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患者黄家英诊疗基本情况
患者黄家英,女,6岁,车头镇石田村人。因发热在附近村卫生室治疗两天,病情无好转,于6月25日09:58时入住县人民医院儿科。体格检查:体温38.5度,脉搏104次/分,呼吸30次/分,体重18公斤,神志清,精神欠佳,反应正常,皮肤无黄染,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口唇及皮肤黏膜红润,咽明显充血,未见疱疹,双扁桃体Ⅱ度肿大,有脓性分泌物,呼吸急促,未见明显吸气三凹征,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罗音,心前区无隆起,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软,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肝脏脾肋下未及,肠鸣音正常,无畸形。四肢无畸形,无水肿及硬肿,肌张力正常。血常规WBC30.37*10 9/L、N:0.892,C反应蛋白14.36mg/dl增高。入院结合症状体征及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脓毒血症;3、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制定下一步诊疗计划,告病重,完善各项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补液、退热等治疗措施。入院后医生向患者的亲人及时进行了病情告知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并告知病情需要时,需转院治疗,患者亲属雷小凤、黄传学表示理解并签字。当晚19时患儿仍高热体温至40度,给予加用头孢他啶、地塞米松加强抗炎治疗,同时运用布洛芬退热,体温一度下降。6月26日02:00左右患儿高热反复,考虑各种药物运用过多,给予物理降温及口服对乙酰氨基酚退热,输氧治疗。26日晨6时许,患儿仍有发热,伴抽搐一次,四肢强直抽搐,立即给予安定5mg静脉注射,上心电监护密观生命体征。考虑病情加重,颅内有感染,病情危重,经治医生告知家属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家属同意转院,于11时左右市儿童医院120到达县人民医院并将患儿接走。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颅内感染:流行性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病毒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2、脓毒血症,3、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转入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入院诊断为:重症病毒性脑炎等,经治疗病情稳定,目前进行康复治疗。
二、县人民医院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回复
1、入院时称体重,本为18公斤,护士在填写时误写成32公斤,当时医生就发现不对,没有按护士所称地体重去计算药量,医嘱及清单上的用法用量可以证明。且发现体重不对后,护士给予了重称。
2、病历按照《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书写,没有涂改病历,患方把正常的修改当成涂改。
3、患方称“医生医嘱与护士护理记录有不一致情况”,患方是指医生于25日10时医嘱中下“病重”,而护理记录中25日18时才记录。按医院护理制度,交班时要对病情进行记录,而护理交班时间是18:00、1:00、8:00,这是患方误解。
4、“25日费用清单与住院结算单在用药和费用上有明显不同之处”。患者所拿的是25日下午5点打出来的清单,只显示当天的部分费用,与结算时的总清单当然有区别。
5、25日晚石可医师值班,他与王日凤主任是一组,由王主任作业务上的指导。当晚病人发生病情变化,石医生对患儿病情进行及时处理,作为指导医生王日凤在病历上签字,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6、医院在诊断、处理、告知上均到位,入院诊断是根据患者当时的初步情况作出的判断,在病情变化后,医院作出了病毒性脑炎的出院诊断,与上级医院的诊断是相符合的。在处置上进行抗病毒、抗炎、退热、镇静等治疗措施是正确的,入院后进行了医患谈话,根据病情又进行了《危重病人家属谈话》告知上到位。虽然患者在医院住院时间短25小时,但我们对其病情判断正确,转院及时。
7、患儿目前的症状是由于病毒侵袭大脑所致,病毒性脑炎是由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该患者属于急进型,发生后遗症是疾病的自然转归。
三、医疗争议调查处理情况
患儿亲属于7月20日向医院申请有关诉求,医患双方封存了病历,患眩者亲属复印了病历,医院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后向其亲属作了解释工作,患者亲属不满答复,多次到医院要求处理,每次都情绪激动,影响了医院正常办公秩序。8月8日,患儿亲属黄玉桥到县卫生局医政股口头申请处理,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4条途径(医患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医调中心申请第三方调解),随后患者家属向县医调中心具状申请调解,因医院认为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向患方提出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再行调解。患儿亲属于8月11日上午到县卫生局表达与县人民医院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愿,我局于当天下午约好医患双方,为其办理了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续,市医鉴办已受理,并于8月20日下达了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的通知书,目前进入鉴定程序。
经调查了解,患儿入院时存在体重书写错误,值班医师石可是执业助理医师,使用其指导医生王日凤账号开写医嘱,病历上体现出的是指导医师的姓名,从现所了解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进入程序,应等鉴定结束后依法处理。
嘉禾县卫生局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