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发[2010]6号)精神,市畜牧水产局更名为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农业局管理,主管全市养殖业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市养殖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养殖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全市养殖业龙头企业发展建议,推进产业化进程。
(三)研究提出全市养殖业发展政策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预测并发布养殖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四)研究拟定全市养殖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科技推广;指导养殖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负责行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查、申报和验收。
(五)负责全市养殖业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用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认证、发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畜(禽)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七)负责管理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不含出入境口岸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全市“五号病”等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直接担负郴州市城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工作。
(八) 按照权限管理养殖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协调和管理全市养殖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指导全市畜牧水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九)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及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团体为养殖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