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对其领导人的教育、培训、考察、选聘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协定,管理中省驻郴企业的党建等工作。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它职责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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