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研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拟订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人才交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建筑方案、工程方案的规划评审工作;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七、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对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八、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九、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