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八)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九)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筹措资金进行监管;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指导全市价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十一)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市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
(十三)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十四)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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