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国土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凭证采伐、运输;依法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对林地征、占用的申报工作;管理并监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外事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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