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桂东百姓”网友: 您好! 您咨询的情况已收悉,现将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第五章“迁入登记”之规定,成年人可迁往农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 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其中,申请迁回的地方属乡村的,是否有离婚后达到一定年限的要 求,由各地具体规定 ,但年限不得超过 2年。 第二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者上士以下(含 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 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第二十三条 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第三十八条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 (含假释、保外就 医)的公民,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 因已婚、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系固定职工等原因,可以申请到配偶处、父母或者抚养人处、子女处、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三十九条 因出国(境 )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 )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 ,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因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到就业地落户。 第四十条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 )被注销户口, 但未在国(境 )外入籍、定居的出国 (境 )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 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以上为省政府规定的成年人可以迁入农村的登记范围及条件,网民朋友反映其子的情况系桂东县沤江镇罗霄社区城镇户口、桂东县教育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其子申请将户口迁入清泉镇农村母亲老家,不符合上述迁入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或拨打电话0735-8633960联系。 桂东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